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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购债券不得超过10%
2012-08-06 09:34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倩怡)保监会日前公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购买其公开债券额度不能超过发债总额的一成。

  《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具体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此外,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据悉,《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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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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