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去年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发布的《管理办法》延续了大部分规定。 在控制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在资本协助方面,沿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此次《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以及该保险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而在交易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也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但在保险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发行的债券方面,《管理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一定程度的放松。在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 而这一条在最终发行的《管理办法》中则对非公开发行债券与公开发行债券做了分类处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不得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活动”这一《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在这次的《管理办法》中则不见踪影。 另外,《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处罚措施,例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相关链接: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10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