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肇茜 报道:11月25日,在民航局召开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上,民航局运输司与总参作战部的相关领导联合对《规定》出台的意义、内容、作用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通用航空的发展在我国方兴未艾,但是,通航管理方面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通航的持续协调发展。《规定》的出台,就是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对通航发展的需要,对通航审批与管理进行规范,为维护国家空中安全和促进通航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在改善通航整体运营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通用航空管理领域进一步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首次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明确规定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用航空任务一律不需要申请和审批,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首次明确了民航、军队相关部门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方面的事权划分,保证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通用航空行业管理职责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三条明确,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三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的相关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权限下放到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通航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四是尊重通用航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这包括第十条飞行实施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堪选野外临时起降场地、第十五条机长负责最终决定放飞的制度等。 五是结合通用航空发展实际,进一步满足企业运营要求。这包括第九条每年集中办理部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一次审批的作业期限可长达一年,避免一事一报;还包括第八条和第十六条对紧急救援的优先保障等,简化了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