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采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通用航空领域相关企业法人、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承认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履行会员义务,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经会员部审核,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与协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公民,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经会员部审核,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会员部负责。
  •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协会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申请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三) 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四) 参与通用航空领域相关建议性文件的起草及署名权;
  (五) 获得协会刊物及交流资料等;
  (六)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协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可申请加入一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二) 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三) 署名并参与提交关于通用航空发展建设调研报告的权利;
  (四) 获得协会刊物及交流资料等;
  (五) 获得所选择参加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文件、网上服务及专业技术支持等;
  (六) 获得协会提供的专项服务,提供最新航行资料,气象信息、地面服务商信息、维修商信息等、娱乐及熟练飞行训练、私照培训、相关航空体检咨询、国内转场飞行、参加国内外大型活动、航空器托管、维护等地面服务、油料购置服务、航空器购买咨询、航空器价值评估咨询、专业飞行顾问、航空器专用产品代购及租赁的咨询、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飞行及交流活动、专业技术培训、航空法律法规咨询、航空医疗咨询、航空保险咨询、航空金融咨询等;
  (七)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协会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的商业秘密;
  (三)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商务论坛活动并提交建设性文稿;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及专业技术活动等;
  (五)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通用航空有关的法律法规;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协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的商业秘密;
  (三) 以积极心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及学术研讨会议;
  (五)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通用航空有关的法律法规;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五章 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团体会员
  1.填写书面申请书和团体会员登记表,注明加入会员的类别和选择参加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2.提供本单位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会费缴纳确认单。
  个人会员
  1.填写书面申请书和个人会员登记表和选择参加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2.个人基本情况说明。
  3.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所持飞行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
  (二)以上申请材料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会员部,经会员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会员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理事会批准接纳申请团体或个人为协会会员的,由协会会员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申请团体或个人自接到"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会员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会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成为协会会员,并颁发会员卡。
  第十二条 协会接纳的会员,由会员部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 第 六 章 会费缴纳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 个人360元/年, 团体36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费应在每一会员年度开始前30日内缴纳。
  • 第七章 会员变更、退会及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提出变更参加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应向协会会员部提出书面申请,会员部收到变更申请后,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会员部。协会会员部收到会员的退会申请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者,给协会工作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造成极坏影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对本管理办法(试行)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