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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公司中的航务工作浅谈
2014-10-15 09:59  来源:中国民航报   郝俊清 罗卉
通用航空公司中的航务工作浅谈
图:通用航空公司一般机构设置
 

  通用航空是21世纪发展迅速的空中交通方式之一,与公共运输航空共同构成民用航空的两翼,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底,全球通用飞机数量大约为40万架,其中美国的通用飞机数量占一半以上。而截至2014年7月底,我国通用航空企业适航在册航空器总数为1600架,通用航空发展现状与先进发达航空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因此,分析我国通用航空公司在运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与面临的难题,对进一步推动通用航空公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用航空概况

 

通用航空的概念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通用航空是指利用航空器开展除商业航班(固定航线)飞行以外的所有民用航空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除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涵盖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试验、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通用航空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通用航空活动须完成的报批手续,以及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开展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须完成的报批手续和达到的文件要求;还对升放和系留气球提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一)经济管理的规章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三)(四)(五)》《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二)安全运行规章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

 

 

通用航空航务工作现状

 

航务工作主要内容

 

  航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向军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下达飞行任务书;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飞机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督促并帮助机长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及时与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机场等单位联系,获取飞行和保障飞行方面的相关信息;掌握飞行动态,采取一切措施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在飞机遇到特殊情况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和有关单位,协助机长正确处置;及时向值班领导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当公司飞机不能按照原定计划飞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填写值班日记,做运行记录。

 

航务人员使用现状

 

  (一)规章对航务人员的要求

 

  目前现行的民航规章对通用航空航务人员资格无明确要求。公司在运行合格审定时,一般会提出或谈及航务保障人员的需求。局方建议公司的航务人员应具备的知识背景包括:了解和熟悉与运行控制有关的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等知识;经过公司培训,熟悉并掌握公司飞行运行程序、运行机型的性能和应急处理程序等。

 

  (二)航务人员实际使用情况

 

  江苏省辖区内6家通用航空公司航务人员使用情况如下:

 

  综上,航务人员具备基本的民航专业知识,大部分持有有效签派执照或者管制执照。随着通航运行时间的增加,各公司对航务人员在专业知识、技能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很多新成立的公司往往在实际运行后才深刻意识到航务人员的重要性以及航务人才的缺失。

 

通用航空公司航务工作面临的难题

 

规章制度方面

 

  (一)在法规和规章层面上,我国民航法规体系没有清楚地界定商业运输与通用航空运输的法规区别,在制定通用航空类规章如CCAR-91部、《通用航空监察员手册》时照抄照搬他国的情况比较多,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国情。因此,在通航航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职责方面,没有明确的规章要求,以至于通用航空公司在成立时容易忽视对航务人员的培养和重视。

 

  (二)我国初步建立了通用航空法规体系,但民航监察部门对通用航空的实际运行监管大多还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的,航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很多困惑。如2013年由民航局和总参谋部联合出台的《通用航空任务审批管理规定》,其中涉及9类任务需要通过民航有关部门向军方协调。这个程序在出台《规定》之前是由相关任务方直接协调军方相关单位,得到批复后由航空公司报军民航管制单位进行申请飞行空域的。但此《规定》出台后,经了解各地区执行程序不统一,航务人员在申请任务批件时难以达到文件要求。

 

飞行计划申请方面

 

  我国严格的空域管理制度,采用多级别的飞行申报方式,程序繁琐,涉及单位多,耗时长,直接影响了飞行组织与实施。通航公司一般接受的都是对时限要求比较高的任务,如任务审批时间过长,待任务批复后还须向军民航管制单位提出空域申请,与有关管制单位协商保障方案等,使得协调工作量非常大,容易使作业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航务人员资质、培训方面

 

  (一)航务人员资质

 

  目前,各通航公司基地驻地情况各有不同。所以,在管制指挥方面,通航公司有的是由民航管制部门统一进行飞行管制指挥,有的是派出航务人员协助军航管制部门进行飞行指挥,还有的是派航务人员自己负责放飞指挥。无论采用何种指挥方式,都必须以确保安全运行为前提。但因现行的民航规章对通航航务人员资质无明确要求,航务人员是否能胜任岗位完全由通航公司自己说了算。此外,航务人员的工作职责还涉及通航飞行运行的各个重要阶段,如气象资料、航行资料的收集,协助机长对放行条件进行评估等。航务人员良莠不齐,会给通航运行安全留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航务人员培训

 

  近年来,中国民航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修订频繁,通航航务人员也应持续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及时掌握新的规章和标准。但是对江苏省辖区内6家通航公司航务人员调研发现,航务人员基本上没有参加业务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航务工作相关建议

 

  对航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期望协助通航公司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建议民航局充分考虑国内通用航空运行的各种情况,在法规中明确界定商业运输与通用航空之间的关系,并灵活减少通航运行中须各方协调的繁琐环节,督促各地区管理局在审批通用航空任务时统一规章要求和审批流程,从而有利于通航公司航务人员清楚掌握规章以及工作流程要求,使航务工作开展得更高效顺畅。

 

  第二,建议民航局结合通航公司实际运行要求,结合CCAR-91部和CCAR-65部,从人员资格和能力方面制订适合通航公司航务人员的规章和管理规定,为通航公司把好航务人员资质关口提供有利依据,也便于局方更好地对通航公司进行服务和监管。

 

  第三,建议民航局各级机构关注和重视通航公司航务人员培训工作,各民航院校积极参与对通航航务人员的培训,共同创造培训机会,帮助通航公司做好航务人员培训工作。

 

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通用航空公司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航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也较多,加强通航航务工作更显得迫在眉睫。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通用航空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级管理机构将会越来越重视和关注通用航空运行的各个方面,结合实际为通用航空运行制定有力的措施,协助通航公司一起推进民用航空的两翼之一蓬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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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车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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