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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关联交易危及公司偿付能力
2012-08-06 09:3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对拒不改正的控股股东,可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公司的股权。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根据保险法授予保监会的监管权限,办法还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有关信息和资料。

  此外,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相关链接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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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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