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可采用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三种形式,并对相关细节作了明确规定。 次级债不能完全解决偿付危机近年来,偿付能力危机仍是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紧箍咒。相关上市险企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1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0.12%,但对比2010年211.99%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有较大幅度下滑;中国平安(601318,股吧)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7%;新华保险(601336,股吧)通过上市前股东增资和A+H股发行上市,偿付能力充足率升至155.95%,但逼近150%警戒线。其他百余家非上市公司中,也有一些在150%附近徘徊;还有十几家公司2011年的偿付能力“跌破”150%。 发债、上市或股东融资已成为保险公司摆脱困境的主要方式。据统计,2011年共有13家保险公司获批发行次级债,总量达577.5亿元,超过30家保险公司通过增资形式完成股权融资,总融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远超过2010年全年557.2亿元的融资水平。 今年以来,保险业仍继续通过发行次级债、股东紧急增资等方式融资。新华保险7月初发布消息称,已收到保监会对其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的同意批复。6月29日,中国人寿关于不超过380亿元的10年期和15年期次级定期债务的申请已获保监会同意批复。中国平安则在5月29日发布公告称,保监会同意其发行A股次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 对此,德勤在《2012年中国保险业十大趋势与展望》报告中指出,尽管次级债已成为市场提高偿付能力的主要手段,但次级债的纯债务特性决定了其最终需要偿还的属性,且保险公司的还债压力也在不断上升。 以再保险方式缓解偿付压力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表示,要鼓励保险公司适时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资本,缓解偿付能力压力。对此,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业内人士指出,与其他融资方式扩充自有资本不同,再保险多数时候是通过减少最低资本的方式来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且,使用该方式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平稳发展。 《通知》指出,认定某一再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后,可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改善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风险转移后,可以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发生风险转移后,可以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提高认可资产,进而增加实际资本;发生风险转移后,可以降低长期险业务风险保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发生风险转移后,可以降低短期险业务自留保费和综合赔款金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可以从分入公司获得一笔收入,提高认可资产,进而增加实际资本。 尽管再保险方式看似“性价比高”,但要真正做到通过该方式分散风险仍有一定的难度。前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孙鸣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要看再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这个单子,这需从保单的风险、保费、保险条件、客户的具体情况作综合衡量。其次,受观念影响,再保的这部分业务的质量普遍较低,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谈一个好的条件,将风险分出去,相对比较困难。此外,再保险业务需要保险公司事前考虑周密,若事后考虑再保险,则难度增加,再保险费率也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