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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用航空产业2012-2020年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6)
2012-10-18 13:41  来源:未知   

附录一:湖南省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表

项 目
环长株潭地区
大湘南地区
大湘西地区
现有通用机场(4)
澧县、安乡、衡阳
道县
-
规划通用机场
2012-2015(4)
株洲市区、娄底市区
郴州市区
吉首市
2016-2020(6)
湘潭市区、益阳市区、浏阳市
汝城县
邵阳市区、龙山县
2021-2030(11)
石门县、安化县、平江县、
茶陵县、新化县
江华县、
嘉禾县
靖州县、新晃县、溆浦县、保靖县
新增(21)
10
4
7
总计(25)
13
5
7
 
附录二:湖南省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图

 

附录三:通用航空相关政策法规
 

 

名称
发文单位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发〔1986〕2号)
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主席令
是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
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76号)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30号)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航局令第110号)、(民航局令第139号)、(民航局令第174号)
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局
(CCAR-91)
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
(CCAR-135)
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
(CCAR-141)
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的审定标准。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
(CCAR-142)
明确了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的审定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局
(CCAR-145)
明确了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
(CCAR-61-R1)
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
(CCAR-63FS)
 
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局
(CCAR-66-R1)
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局
(CCAR-65FS-R1)
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
(CCAR-65TM-TV)
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
(CCAR-65TM-III-R2)
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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