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乔存款时银行送了份保险,没想到没多久老乔就意外身亡。可是当老乔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金。无奈老乔的家人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2008年,老乔到某银行存款时银行送了份保险。当时银行以老乔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一份,当日该保险公司就签发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该保单主要载明:被保险人,老乔;受益人,法定;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7日至2009年3月26日,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额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额3千元。另外,合同约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另载明: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8年12月22日,老乔回家开门时意外身故,随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老乔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 对此,该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老乔家人出示的保险单证上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双方合同关系没有生效,也无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保险法律关系。假设即使成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也不符合条款中,关于意外身故的解释,不属于外来因素造成伤害的条件,故不应承担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以老乔为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该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老乔持有该单证,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保险责任期间,老乔回家开门时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条件。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