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银行融资和股东投资是小贷公司获得资金的两大主要渠道,但受限于1:0.5的融资比率和10%的最大股东持股上限,这两种方式远难满足小贷公司的融资需求。 根据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近几年,随着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冲破融资瓶颈的呼声日渐高涨。尽管《指导意见》迟迟没有“升级”的动向,各地方却早已按捺不住,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统计,自去年开始,江苏、四川、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重庆、海南各省市便陆续出台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规定。 从各地颁布的新规来看,放开小贷公司融资比率、提高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缓解小贷公司融资困境的条款仍是新政策的核心内容。 但各省市在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的扩展、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方面也开始有了更多新的尝试。例如,重庆创新的“资产转让”模式,以及辽宁试行的“退出机制”。 放开融资杠杆率 1:0.5的低杠杆率一直都让小贷公司叫苦不迭。而从各地试行的新规来看,放开融资比率也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 其中,重庆和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将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四省则提高到100%。 但本报记者发现,事实上,重庆和海南也并非单纯地提高融资比率,而是在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上做出调整和创新。两地在大幅提高融资比率的同时,对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做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6月颁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下称《意见》),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主要分为五种: 从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借出资金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筹)对小贷公司提供的市场化的商业融资;同时鼓励探索其他融资方式。 在融资额度上,《意见》规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同业资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在7月10日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中明确,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金拆解等。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只是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各地方主要是通过扩大了融资范围来提高融资比例。所以,这与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无直接冲突。 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比率问题,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开行前副行长刘克崮指出,小贷公司融资比例的放开需要“分层次”。 “现在很多人呼吁要放开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但统计显示,目前国内小贷公司资本金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平均仅1:0.1多一点,距离1:0.5还有一定的空间。”他认为,上述统计数据说明,目前的融资比率还是可以满足大部分小贷公司发展需求的。而对于一部分发展较好的小贷公司,也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发展空间。 <<上一页123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