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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买飞机“飞不了” 法院判卖家退钱付息
2014-09-01 09:31  来源:大连晚报   
  驾驶自己的私人飞机翱翔蓝天,应该是不少事业有成人士的梦想。不过巨资买下飞机后,能不能飞起来还是个问题。去年10月,大连市民庞先生在航展上购买了一架德国制造的轻型飞机,购机款、运费、保险费等合计花费了130万元。但此后庞先生发现,这架飞机无法提供适航手续,也不满足国内适航条件。换言之,他巨资买下的,是一架只能停在地面上的“飞机”。随后庞先生将飞机供应商诉至法院。近日飞机供应商所在地法院一审判决:供应商退还购机款。

130万元买下一架德国制造的轻型飞机

  庞先生称,去年10月,自己收到德国一家轻型飞机销售公司负责人的邀请,到西安参加2013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大会。在航展上,这家公司负责人向庞先生推荐了一款德国制造的运动型轻型飞机。据介绍,该款飞机是如今全球最新款的旋翼飞机,并排双座。庞先生称,当时该负责人表示进口手续齐全,购买后可以立即自由驾驶飞翔在蓝天上。去年10月21日,庞先生在轻型飞机销售公司传真来的合同上签了字,买下一架该款飞机。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出售飞机一台, 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购机款包括了运费、保险费和4个星期的教练培训费。合同中同时约定,去年10月30日之前,飞机将被运抵沈阳法库财湖机场。

飞机不具备中国适航条件和手续“不能飞”

  庞先生称,去年10月24日,飞机被运到沈阳,驾机培训的德国教练也同时到位。但飞机销售公司自交付飞机之后,一直没提供飞机的使用说明书、原厂生产证书、合格证书等手续,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书也未提供。在培训过程中,教练发现该飞机存在质量问题,建议将飞机封存,未经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前不得驾驶。

  去年11月,庞先生向销售公司告知故障问题,并要求派员处理。该公司表示已向德国厂家反馈,但始终未到现场查勘,飞机至今被封存在机场。庞先生称,自己此后向航空监管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这款运动型轻型飞机并不具备中国适航的条件和手续。由于双方协商退款退货未果,庞先生将飞机供应商起诉至其公司 注册地点: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退还购机款以及相应利息。

  销售这架飞机的公司辩称,庞先生在参加航展前,曾到德国对所购飞机进行了详细了解。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不可能忽略这款飞机不能在中国办理适航手续这一关键信息,因此对此事明显知情。庞先生在签合同前已知道飞机不能办理适航手续,因此,合同中约定的“适航条件”应理解为“该款飞机符合航行的质量标 准”。在交付飞机给庞先生时,飞机符合设计型号要求,测试一切正常,因此公司并未违约。被告公司认为,自己提供的飞机符合合同约定的适航条件,即使本身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属于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购机款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原告庞先生曾向被告公司负责人发出邮件,表示所购飞机并未取得我国民航局相 关批准,要求退货。但被告公司未到现场查勘飞机情况,也未进行维修。自交付飞机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该飞机的使用说明书、原厂生产证书、合格证书、出口国适航证书、进口手续以及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书等材料。德国生产的这款飞机并不具备中国适航的条件以及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适航条件,应理解为能够在国内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取得适航证书,能在国内合法飞行。但讼争飞 机不能在中国办理适航手续,无法取得适航证书,不能合法飞行。而被告公司无证据证明,庞先生明知该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依然购买。因此被告公司违约,庞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机合同。被告公司退还购机款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庞先生所购飞机也将退还销售公司。

 

  相关链接:私人飞机想顺利起飞,需满足如下条件

  1.私人购买的民用航空器,该航空器需要有我国的适航证书。

  2.私人驾驶飞机起飞前,须向当地空管部门申请起飞,获准后才能起飞。

  3.私人购买飞机后,需办理国籍登记证,需要办理航空器所有权证书。

  4.若自己驾驶还需要具备与飞机型号相适应的飞行执照。

  5.有执照者还要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体检合格证。

  6.此外,还要办理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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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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