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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首次明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事权划分
2013-11-26 09:20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北京11月25日讯 近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航局发布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民航、军队相关部门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方面的事权划分,保证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通用航空业管理职责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规定指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规定明确了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认定。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规定列出了九种与国防、领土、外交、军事有关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例如,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等。规定明确除九种情况外,其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定还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的相关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权限下放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更加方便行政相对人。规定指出,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等。

  规定明确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申请和审批。对申请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对越出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海上石油生产保障、海洋监测、海事巡航执法、海上救助勤务、海洋资源调查等飞行任务的审批,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规定还尊重通用航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的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规定指出,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

  (原标题:首次明确审批职责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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