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1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对我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权限、申请与审批要求与时限、机场、航空情报使用以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所需设备做出具体规定,是我国自2010 年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以来又一通用航空领域重大政策,将大力促进我国低空空域渐进开放与通用航空加速发展。详细分析此项《规定》和以往的政策,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了实质性进展: 第一,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低空空域改革试点已经扩大至“两大区、七小区”,即沈阳、广州管制区,唐山、西安、青岛、杭州、宁波、昆明、重庆管制分区。部分改革试点地区的通信指挥和低空监视设施已经建设完成,并在沈阳法库、深圳南头、海南东方和珠海航空产业园建立了4 个飞行服务站,构建覆盖通用航空低空飞行的服务保障体系。《规定》的发布将使得低空试点从部分地区向全国范围推开,将以往尚不成体系的、分散的点串联成面,促进通用航空全国发展的提速。 第二,明确不涉军的主管审批单位是民航总局。《规定》表明,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各类主管部门交叉监管、审批环节复杂等问题,赋予积极推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民航总局方更大权限,将有利于审批效率的提升。 第三,明确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这一审批需提前13 个工作日申请并由相关部门审批),只需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提前一个工作日15 时之前申请),减少地方各主管部门干预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区分任务申请审批与飞行计划申请,有望减轻对后者通过申请难度,提高普通飞机申请通过比率。 除此以外,《规定》还对通用航空使用军用机场、飞行所需航空情报服务和飞行所需雷达设备做出了明确规定。综合而言,飞行申请的批准规定实际落实效果有待验证,但《规定》将对我国低空空域放开与通用航空业的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2010 年11 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对通航改革的进程表,现正处于全国推广改革试点阶段,有关审批、空域管理、机场建设、服务保障等政策都在全面有序的推进中。经过两年的研究、试点、探索,2013 年各方面政策的落实将推动行业进入全面加速阶段。未来有关“低空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通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还有望进一步落实,对于目前空域管理权基本还在空军手里,军方如何同民航部分配合管理低空空域、军方放权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