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心愉 交通银行(601328)(日前发布公告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进行修订,增加“在盈利年度应分配股利”的规定,并明确“在满足本行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本行应主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数据显示,在2009、2010、2011三个年度中,交行的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32.58%、17.29%和12.20%,合并计算三年现金分红比例为18.97%。就此比例而言,尚未达到交行拟划定的30%分红比例下限。 为什么在2010和2011年度,交行分红水平明显下降?交行在公告中解释称,这两个年度该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同时也在实施再融资的背景下,因此调低分红,为的是更多留存利润用于补充资本金,适当减少外部融资的规模,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冲击,进而为股东提供更好的回报。 对于分红原则,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在上个月的股东大会上透露,分红决策需对多方利益进行兼顾和平衡。交行方面表示,分红政策主要需综合考量股东当期回报和长远回报,由新股东和老股东利益平衡以及银行自身未来发展需要这三个因素确定。 该行并称,过去三年以来每年的未分配利润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资本,支持业务发展,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除拟对分红条款修订增加分红比例下限外,交行还拟规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该行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一页12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