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1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南路239号富丽大厦5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唐日青 经查,你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601939)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2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29号科鹏花园8栋三、四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张武 你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对廖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3号 受处罚人姓名:廖菲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南路239号富丽大厦5楼 经查,你任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期间,该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对汤云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4号 受处罚人姓名:汤云珍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南路239号富丽大厦5楼 经查,你任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综合部经理期间,该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对唐日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5号 受处罚人姓名:唐日青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南路239号富丽大厦5楼 经查,你任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对张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6号 受处罚人姓名:张武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29号科鹏花园8栋三、四楼 经查,你任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该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