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粤保监罚[2012]61号 受处罚人:陈黎 工作单位及职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7楼 一、经查,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在产品说明会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以及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讲义、调查谈话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你任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个险渠道,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寿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粤保监罚[2012]59号 受处罚人:陈振宇 工作单位及职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越秀营销服务部内勤员工 工作单位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三楼 近期,我局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越秀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举办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经查,2012年2月11日,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在产品说明会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以及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讲义、调查谈话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改正,决定给予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你作为上述课件的制作人和使用人,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罚款1万元并撤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个人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寿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粤保监罚[2012]60号 受处罚人:杨英明 工作单位及职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越秀营销服务部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三楼 一、经查,2012年2月11日,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在产品说明会过程中存在在产品说明会中欺骗投保人以及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讲义、调查谈话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改正,决定给予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你担任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罚款1万元并撤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寿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粤保监罚[2012]62号 受处罚人:柴川 工作单位及职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7楼 一、经查,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在产品说明会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以及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讲义、调查谈话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生命人寿越秀营销服务部改正,决定给予该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供的任职文件,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你任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营销业务部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寿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