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雨刚过,在修理厂排队检修的车辆还没有完工。在我国沿海地区,台风“苏拉”“达维”“海葵”又接连来袭,又有不少机动车因此遭受损失。 由此引发的商业保险赔偿问题也一直在发酵,这其中主要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发动机损毁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二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倡导“宽松理赔”,而在实际理赔中险企是要遵守合同约定还是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事件争论的焦点,也就是发动机涉水损毁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目前,车辆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是涉水险的赔偿范围,但是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近日,针对7·21暴雨,北京市保监局、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倡保险公司采取“宽松理赔”措施,对投保了涉水险的车主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人为的故意损坏发动机,保险公司都要予以赔偿。 该倡议一出,车主自然拍手称赞,但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颗果子却并不好吃。很显然,宽松理赔必然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额上升,赔偿增多必然摊薄利润。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司来说,自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形。 合同的签订也就意味着双方同意合同条款的权利责任划分,达成契约,并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在关于涉水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中,发动机“二次点火”造成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而“宽松理赔”等于是要让保险公司推倒契约,扩大理赔范围,这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毕竟,合同中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从业内人士口中得知,在近期的实际理赔工作中, 有部分已经理赔结案的车主以“宽松理赔”为由,强烈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赔偿发动机损失,这让保险公司很头疼。 “宽松理赔”的倡议出来后,不少人在问:是保险合同本身存在不足吗?如果是,应该做的是修改合同本身;如果不是,就要按照合同办事,修改契约是不恰当的。 在灾害面前,个人和企业都有责任发扬爱心和奉献精神,但是不遵守契约,直接让保险公司买单并不妥当。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无可厚非,而且承担社会责任有多种方式。但这种有损契约的方式却是其不能承受之“轻”,既损害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成果,也不能增添行业信任感和美誉度。因为一个不守契约的行业,即使经营时间长久,百姓眼里也是个没真事儿﹑不靠谱的行业。 <<上一页12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