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保监会发文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不得滥发高薪 按风险类别调整薪酬级别 保监会下发险企高管限薪令:绩效薪酬不超基本薪酬3倍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关于召开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政策培训会议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加强对保险公司薪酬水平的规范管理,特别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绩效薪酬和福利补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绩效薪酬据考核而定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收入与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组成。 《指引》针对保险公司高管、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水平做出了明确规定,高管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薪酬要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且目标绩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能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薪酬结构的核心在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构成比例,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则激励不足,绩效薪酬比重过大,又容易诱发经营冒险行为。 风险监管不达标禁涨薪 记者注意到,此次《指引》围绕保险公司企业风险水平,对险企高管的薪酬进行了诸多限制,对于风险监管不达标的企业,保监会将禁止险企薪酬增长,甚至将要求险企下调薪酬标准。 为了避免滞后性的金融风险给企业带来危害,《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延期支付的周期原则上不能少于三年。 在延期支付制度中,保监会明确规定高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不能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低于50%。如果保险公司发生延期支付制度规定的风险情形,公司还必须停止支付责任高管的未付薪酬。 记者查阅获悉,2007年8月,保监会曾针对中国人寿(601628)、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集团、中保控股集团和中国出口信保公司五大险企出台过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高管绩效薪酬的30%延长至离任审计后再予支付(无任期的按三年)。 <<上一页123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