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申请人已购置民用航空器,但尚未办理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出具补正登记材料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待其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后,予以正式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