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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化通用航空救援体系亟待建立
2013-04-24 21:41  来源:民航资源网   

  

图: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巡视员吉原解读《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资源网2013年4月24日消息:由航联传播旗下通航资源网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3通航与媒体交流论坛”4月24日在北京圆满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新政策解读 盘点2012通航热点”,作为中国通用航空业的一次盛会,与会代表们共同探讨分析了我国通用航空业的新政策以及热点话题。

  通用航空器引进施行规范化管理

我国通用航空处于发展初期,国家密集发布的一些列通航政策,支持和鼓励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发展。本次论坛深入解读了《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通用机场建设规范》、《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

民航局发展计划司吉原巡视员在对《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时,指出《管理办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将所有的通用航空器纳入管理。过去的文件只是针对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这次《管理办法》的修订,通用航空器不仅是从国外进口的通用航空器,也包括国产的通用航空器。国产的通用航空器很多,过去这一类航空器民航局是不负责审批的,厂家和用户直接接头。新的《管理办法》将国内通用航空器的引进一并地纳入到管理中,实现统一管理。

2.明确了对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所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即:有利于通用航空安全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通用航空市场需求;有利于改善对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管;坚持公平公正。

3.审批流程的调整。原先引用通用航空器实行“两级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国家民航局负责核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的引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的引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如果是喷气公务机,首先要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地区管理局受理。受理之后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大型的喷气公务机”的引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审核完全以后由民航局核准,除此之外的小型公务机直接由地区管理局审批,也就是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4.对通用航空器转让的管理。原来的70号文件规定“通用航空器引进之后12个月之内进行财产或者产权的变更,或者长期租给其他的人使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即接收方需要重新办理手续,航空器在批准引进以后(自进行国籍登记证办理之日起计),没有超过12个月,就进行转让的,受让方需要重新办理引进手续。新的《管理办法》将这个期限由一年变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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