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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准入条件大幅降低 监管趋向严格
2014-08-04 10:57  来源:通航快讯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自2007年颁布以来,在促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建设,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 加强通用航空行业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当前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2010年民航局启动了对原规章的修订工 作,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调整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加强持续监管,规范运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次修订已经历四个阶段:一是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筹建单位等多方面的 意见;二是2012年就第一次送审稿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企业、协会等多家单位的123条反馈意见,共采纳意见66条,修 改约100处;三是2013年法规部门就修订后的送审稿第二次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反馈意见133条,采纳 及部分采纳92条;四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原稿进一步修改,并于近期就修订后的送审稿第三次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本次176号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一)调整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 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工作要求和民航局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准入条件,支持投资设立通用航空 企业: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实行“先照后证”的工作要求,取消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作为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前提条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 证、照管理之间的衔接关系,同时相应调整了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企业可根据自身已开展的专业人员配备、航空器购置、机场使用、制度建设、手册编写等工作情况,直接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维护企业的自主决策权。

  三是降低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不再要求企业设立时的两架航空器均为完全所有权,调整为一架拥有完全所有权,另一架可采取租赁方式引进,以此减轻企业设立时的资金、成本压力,同时支持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四是降低部分项目准入条件,将空中游览由甲类调整为乙类,将航空器代管、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等项目由甲类调整为丙类,相应降低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更多的投资人开展上述项目,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五是降低了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准入要求,允许企业采取备案方式设立分公司。

  六是降低了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允许原俱乐部类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与所使用航空器相适应的“起降场地”作为基地机场。

  七是积极引入便民措施,将原来要求通用航空企业负责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调整为提交无犯罪记录声明,以此解决其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困难,同时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八是按照国务院新一轮清理行政许可的部署,将原赴境外作业审批纳入到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管理中,便利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二)规范运营管理,实现安全关口前移:在调整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安全保障、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在经营许可阶段督促企业夯实安全运行基础:

  一是针对部分通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法规意识淡漠、专业知识缺乏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际案例,在修订后的规章中明确要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正 式运营前完成通用航空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主管飞行、经营、作业质量的负责人应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以此规范从业人员资 质。

  二是明确企业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以此规范组织机构建设。

  三是明确企业编制运营、质量手册的要求,并确保其及时根据法规要求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修订,使之持续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以此作为市场监管和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抓手。

  (三)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开拓新兴通用航空服务领域,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任务要求,对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设定进行修订,同时增加已有市场需求的新兴项目,完善相应监管内容:

  一是结合市场需求,将原有的甲、乙、丙三类经营项目修改为甲、乙、丙、丁四类,增设丁类项目,新增了“电力作业”、“跳伞飞行”等经营项目。

  二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公务飞行”修改为“商务飞行”,避免因社会认知问题产生的干扰;结合内蒙古等地开展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试点工作情况,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修改为“通用航空运输包机”,并在名词解释中明确其运输功能属性,厘清与公共航空运输的关系。

  三是增加了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外国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原则性规定。

  四是根据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对多个经营项目的名词解释予以修订。

  (四)保护消费者、第三人合法利益

  一是明确企业承担安全运行主体责任的能力要求,将通用航空企业具备充分的责任承担能力作为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明确鼓励企业采取购买足额保险等方式保护乘客、地面第三人等的利益。

  二是明确企业在其服务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确定与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要求。

  (五)加强持续监管

  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调行为监管”的工作要求,在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手段:

  一是加强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明确民航局应当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许可行为、过程的监察力度。

  二是完善年度检查制度。将年度检查的结论与通航企业、引进航空器、增加经营项目、以及享受民航财政补贴和相关扶持政策等管理手段相结合,督促企 业加强内部管理、履行自身义务、执行民航规章制度;将企业连续几年内的年度检查结果、整改情况与经营许可有效性相关联,加大持续监管力度;明确了对企业及 其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三是将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各项要求,明确为企业应尽义务,便于通过日常监管来促进持续运行安全。

  四是加强对企业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的管理,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民航计划、财务等行业管理实现有机衔接。

  五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规定情形下,行政许可机构可以注销企业的经营项目,直至注销经营许可。

  (六)强化法律责任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运营的意识:

  一是针对企业应尽义务的设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增补、完善了相应罚则,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权责设置的统一性。

  二是在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大幅度提升处罚力度;根据《民航法》的规定,明确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情形。

  三是加强行业管理的有效衔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加强与安全管理的有效衔接,对企业发生责任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据悉,此轮修订意见稿于7月31日经过一次内部研讨,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充分发表意见,会场气氛十分热烈,又提出了一些细节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意见,但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性方案,已基本达成一致,即:进一步大幅放松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自2010年以来,民航局在通航规章建设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近两年的成果更是显著。有理由相信,随着主管部门对于通航产业发展的重视度增加,政策的不断放宽,规章制度的逐步规范,中国通航发展的环境将越来越好。

  但仍需提醒注意的是,尽管局方的准入政策在放松,但通航发展的其他制约因素,包括空域、金融制度、基础设施、人才、创新理念,等等,仍不能适应 通航大发展的要求;且随着局方逐步规范通航运行的各项制度、执行严格监管,投机行为将承受越来越大的风险,无视法规的冒险行为也将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因 此投资者尤其是投机者在考虑进入这一行业的时候,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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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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