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军 统一性。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性首先表现为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世界均如此,在中国问题在于怎样将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和党的意志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的问题与中国的实践要解决的。面对这个核心问题,我们法治实践一直在努力解决三者统一问题。我们坚持诸如“三个代表”的理论与实践来解决这个问题,党的意志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变成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的形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等等举措。我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共同发展、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按照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和活动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保障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障国家机关统一组织各项事业。再次,用这些实践和理论来解决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权在法上抑或权在法下的问题。最后,这才创造了新的法治理论即统一性,也即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其次,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性。习近平说: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客观公平正义和主观感受公平正义的统一标准;同时法治中国之“法治”具有主观性,法治中国之“中国”则具有客观性,包括主权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和国家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区域和任何一位公民。其三,是适用范围与标准的统一性。从国家主权和国家治理权划分的角度,法治中国的适用在治权意义上具有普遍性,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航空器、驻外使领馆等法治价值要求和法治实现状况应当是一致的,包括一国两制意义下的港澳台地区都应当纳入到法治中国的价值框架内,凡是跟法治精神或者原则相违背的,就没有了存在的正当性;法治不只是港澳台治理权意义上的,同时也适用于中央政府处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关系以及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适用标准具有统一性,允许有特点,但是不允许有法治特区,应当标准一致。最后是维稳与维权统一性。维稳与维权一直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一突出矛盾,政法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依法处理好维稳和维权关系;维稳是手段,维权是目的,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关键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解决好公民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完善对维护公民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相关制度,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实质就是维权。 系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既是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所决定,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实践和规律,也可从其构成要素和发展路径来分析。文革期间,法治被践踏,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法治建设从法制老十六字方针、依政策办事向依法办事和依政策办事并重过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两个坚持”以及法治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是共产党对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过程,法治中国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发展的阶段性。另外从法治中国的构成要素来说,其应该是一个能够包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守法”法治环节,以及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和两个坚持的建设路径。从这方面来看,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缺一不可。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原标题:法治中国的统一性与系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