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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政策开闸
2014-07-29 16:47  来源:东方早报   
银监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飞机、船舶子公司

  子公司可境外设项目公司开展业务

  7月28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放行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并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这意味着,多年来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最大桎梏终于得以消除。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的正式出炉也意味着,此前已获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筹建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如交银租赁专业子公司),终于有望正式开业。

“在自贸区、保税区及境外设立”

  根据《规定》,要设立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规定》明确,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也就是说,设立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只能在上述三个区域。

  《规定》还明确,所称的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

  资质方面,银监会称,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满足:监管达标、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设立后的专业子公司应当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

  需重点关注的其他两点分别是:银监会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境内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实施并表监管。

金融租赁发展桎梏消除

  为何说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规定出炉是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最大桎梏消除?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确实是“金融租赁公司一直在梦寐以求的事情”,因为设立专业公司至少有三大好处。

  其一,和国际接轨,融资租赁行业更专业化,而不是像现在一家公司什么业务都做。目前,一般是采用项目公司制度,即某个金融租赁公司比如要搞个飞机租赁,就专门设个飞机租赁项目的特殊目的公司,要搞个船舶租赁,就专门又设个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这并不利于专业化运作,不是国际大趋势。

  其二,显而易见的是,专业化后,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也就意味着相关不同的业务之间的风险得以相互隔离。

  但最重要的还是这第三点。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可以更方便地从境外融资。由于金融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即便如民生等银行系旗下金融租赁公司,也常常需要为融资发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改革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规范设立专业子公司,充分利用相关区域的优惠扶持政策,拓展海外业务和境外融资渠道,强化对项目公司业务的统筹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近日,银监会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结合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制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昨天在新闻稿中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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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车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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